爱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未按时书面报告主要股东变更等事项被处罚
中国网•东海资讯2018-05-22 16: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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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2日,江苏保监局发布“苏保监罚﹝2018﹞22号、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爱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及时任负责人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经查,爱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时书面报告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该公司2017年11月23日收到南京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住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书面报告保监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江苏保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此外,爱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还存在未按时书面报告主要股东变更的行为。该公司2017年11月7日收到南京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发生变更但未按时书面报告保监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同时,蔡咏梅时任该公司负责人,对以上行为负责。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给予蔡咏梅警告,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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