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中国网•东海资讯2020-05-29 21: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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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美丽苏州讯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由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6月1日开始施行。5月29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作出解读,进一步动员、部署条例的实施工作。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分类类别、管理体制和机制、规划与建设、生活垃圾投放等诸多内容。

  《条例》用四个条款,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作出规定。要求突出加强宣传教育活动,各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各方面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多层次、多渠道地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切实把《条例》规定的宣传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凝聚全社会对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共识,为顺利推进垃圾分类打好基础。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到每一个人,提高市民主动分类的意识、正确分类的能力,懂得如何分,分好类。

  条例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同时明确,大件垃圾、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骸等,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硬件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在明确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规范的基础上,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同时,还规定己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环节协调高效运行,《条例》第四章着重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总体要求,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二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别确定了收集、运输、处置方式的总体要求。三是建立拒收制度。针对当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推行难、可能出现混收混运的情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对投放管理责任人,以及收集、运输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分类的拒收制度。四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作业要求。五是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歇业、应急预案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理等要求。

  推行绿色生活是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手段。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条例还从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包装物减量、绿色消费、绿色办公、推行净菜上市等多个方面对源头减量管理作出规定。在绿色消费方面,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应当设置提示牌,提醒适量点餐。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刀叉。” 为了体现鼓励促进和扶持,条例还分别规定了对社会力量参与的鼓励、对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的扶持、对处置生活垃圾区域的环境补偿等政策,以及加强考核监督和奖励规定。

  《条例》要求城管部门作为《条例》贯彻实施的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履职尽责,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组织落实到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让违法行为受到依法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主动担当,勇于作为,认真承担好《条例》规定的职责。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又一部重要的民生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苏州市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建设现代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的重要抓手。

  发布会上,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城管局就生活垃圾分类不按规定配置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混合收集运输、不符合要求作业等方面的考核监督处罚答记者问。(金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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