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6月1日施行
中国网•东海资讯2022-05-17 21: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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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美丽南通讯 (陆建国) 5月1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解读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南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盛慧琴介绍说,《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南通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是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对于提升市民文明素养、社会文明程度、群众幸福指数,巩固提升南通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有着里程碑意义。

  《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各方职责、文明行为倡导、不文明行为治理、推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团体、居(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工作职责。第二章文明行为倡导,规定了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志愿活动、绿色低碳生活、文明就餐等倡导性文明行为,明确了具体的促进举措。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规定了不文明养犬、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十五类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明确了治理工作机制和举措。第四章推进与保障,规定了文明城市长效管理机制、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文明单位创建、文明学校和文明家庭建设、文明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网络文明建设等推进保障举措。第五章法律责任,对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传单、六类不文明养犬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为条例的实施时间。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爱萍表示,《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制定,对于南通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促进保障作用。

  《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具有四个特点:一是突出思想引领。《条例》在总则中强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同时明确指出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二是坚持动态治理。《条例》第三章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不匹配南通发展定位”三个角度梳理出不文明行为的治理重点,如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在网络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非法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或疫情防控期间,不按照要求佩戴口罩、配合检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处置废弃口罩”“携犬出户不系犬绳”等有关内容。同时《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市文明办可以根据不文明行为治理评估结果和工作需求,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适时予以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这些规定在规范公民文明行为的同时,都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诉求,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动态治理的理念。

  三是注重奖罚并举。《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社会共治原则,以鼓励奖励性规范与适当数量的强制性规范有机结合,突出部门联动,明确法律责任,增强社会成员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观能动性。比如,《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依法记录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信息,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在《条例》第五章的法律责任里,对于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如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传单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携犬出户的不文明行为分别制定了不同数额的罚款条例。

  四是彰显地方特色。《条例》立足建设更高水平全国文明城市群的目标定位,弘扬慈善精神、引领社会风尚、促进共同富裕,以慈善之城建设彰显城市温度。《条例》在总则中进一步细化了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了文明办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典型选树、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具体职责,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推进“慈善之城”建设,进一步明确了畅通救助渠道、发展慈善组织、完善体制机制等内容。

  盛慧琴表示,下一步,南通市文明办将持续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努力使《条例》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不断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将依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和各级各类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大力开展文明交通、文明养犬、环境美化等志愿服务,切实引领市民群众自觉践行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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