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为增强2022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供给能力,做好培训资金的保障和统筹使用,保证培训补贴资金安全,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明确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242号),推动以高质量培训稳就业、促创业、防失业,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
通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有结余的地区,2022年可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有关专账资金使用范围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已无结余的地区,职业培训补贴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必须严格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套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使用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相关职业培训补贴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通知要求,坚持就业导向,牢固树立职业技能培训为就业服务的理念,根据年度培训工作任务和本地区资金保障能力,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质效。设区市可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专账资金调剂使用,以统筹推进当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安排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渠道,严格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通知强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相关要求,依托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持续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名制管理。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简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惠民惠企政策落实落地。
以下为通知原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2022年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保障,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保障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有结余的地区,2022年可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有关专账资金使用范围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已无结余的地区,职业培训补贴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必须严格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套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使用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相关职业培训补贴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统筹使用
各地要坚持就业导向,牢固树立职业技能培训为就业服务的理念,根据年度培训工作任务和本地区资金保障能力,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质效。设区市可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专账资金调剂使用,以统筹推进当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安排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渠道,严格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
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相关要求,依托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持续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名制管理。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简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惠民惠企政策落实落地。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