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重大!江苏公检法联合发布国内首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中国网•东海资讯2024-01-09 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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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重大!江苏公检法联合发布国内首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1月8日,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统一认识、明确思路、细化规则、规范办案的工作指引,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的难点和争点,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

  江苏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作综合发布,江苏省检察院四部副主任蔡翠英、江苏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二级高级警长郑兆利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江苏省高院二级巡视员、新闻办张志平主任主持。

  对于商业秘密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关于商业秘密认定,《指引》明确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关于被害人请求保护的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指引》明确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时间点,即请求保护的信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还明确了被害人、办案机关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多种方式,不限于技术鉴定。考虑到“不为公众所知悉”本身并不一定非要通过鉴定来查明,《指引》明确了被害人、办案机关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多种方式,即可以依据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专业意见以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等,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解决。关于商业价值的认定。《指引》将实践中一些反映商业秘密商业价值的几种情形进行了列举。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认定。《指引》首先明确了此种行为与“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的界限,即认定此项行为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前并不掌握、知悉或者持有商业秘密,应当排除因法律规定、职务职责或者合同约定,合法掌握、知悉或者持有商业秘密的情形。关于“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的认定。《指引》对于实践中发生的明知商业秘密来源不合法,仍然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常见具体情形作了列举:(1)明知他人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承担过民事责任、受过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2)明知他人系职业性商业间谍。

  关于与计算机软件相关商业秘密同一性的判定,《指引》提出与计算机软件相关商业秘密同一性的判定应当围绕涉案商业秘密保护对象进行,通常比对源程序代码;如果源程序代码无法获取,可以通过目标程序代码的反编译代码进行比对。同时,还要注意,不排除有些案件中,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对象涉及多方面。因此,《指引》提出与计算机软件相关商业秘密同一性的判定应当围绕涉案商业秘密保护对象进行比对是妥当的。

  对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关于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总体思路。刑法修正案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从此前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调整为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细化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两种情形。《指引》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这一抽象标准的考量因素,即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大幅降低、权利人商誉严重受损、大量减产、客户大量流失或者丧失大部分市场份额等导致权利人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等情形。同时,明确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后果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破产、倒闭起主要、决定性作用。

  对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标准。《指引》明确,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作为对价获得的股权、债权等利益。同时,《指引》针对实践中认定财产性利益时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商业秘密以及实际取得财产性利益的疑问作了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按照约定将商业秘密交付但尚未实际取得的财产性利益,或者商业秘密尚未交付但已取得财产性利益,可以认定为其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商业秘密尚未交付,亦未实际取得财产性利益的,该财产性利益不认定为违法所得。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中是否需要考虑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贡献率以及如何适用,也是实践中的争点与难点。《指引》明确技术贡献率在刑事案件中仍需适用,并参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确定技术贡献率的成熟经验,提出被侵犯的技术秘密系整体技术方案的一部分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系另一产品零部件,该技术信息或零部件在整体技术方案或整个产品中起核心或决定性作用的,可以以整体方案或者整个产品产生的利润计算。技术贡献率可以根据鉴定意见、审计评估意见、技术专家或技术调查官咨询意见以及其他在案证据,审查涉案技术秘密对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的作用综合确定。

  郑兆利表示,关于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侦办的受理及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侦查立案标准问题,公检法机关经过多轮商讨,达成一致意见,探索适当降低受理条件和立案侦查标准。据了解,公安部也希望江苏就此试点。关于提级管辖《指引》明确,对于重大、复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级管辖,并规定派出所不办理此类案件。(图文/李昌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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